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标准细化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标志色、标识、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和易于辨识。

住宅区、办公区、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