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审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容环境卫生和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