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家庭养老服务第九条有效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当使患病的居家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居家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