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家庭养老服务第八条有效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扶养义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心居家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情感慰藉等需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