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法学会等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