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规划、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