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定期举办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支持优秀从业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先进评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和表彰;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从事养老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