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