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