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激励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闲置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厂房、学校、公共设施场所等改造为符合安全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闲置的办公楼、校舍等资产,建立符合安全等条件的乡村两级老年学校或者老年活动中心,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