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提供下列适度普惠性服务:(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堂食或者配餐等膳食供应服务;(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保健康复等服务;(三)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理发、打扫卫生等基础生活服务;(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书法、绘画、唱歌、棋牌、健康讲座等休闲娱乐服务;(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