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评估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确定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并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