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村、社区及家庭延伸,为居家老年人在基层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医生配药及医疗费用结算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