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