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