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对居家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虐待、遗弃居家老年人或者侵犯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村(居)民委员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侵害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反映侵害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应当由首先接到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其他单位应当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