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家庭养老服务第十五条有效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