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居家养老医疗服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