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家庭成员与居家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为居家老年人随家庭成员迁居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居家老年人提供帮助。

与居家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居家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居家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