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家庭养老服务第十一条有效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和保障居家老年人的住房权益,不得违背居家老年人意愿,强迫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或者迁居其他房屋。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