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审查、验收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