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除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