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二)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

(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五)建立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