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参与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三)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六)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

(七)督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八)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九)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十)按照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