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等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设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水塔、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以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等设施,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其配套设施,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器材。
(二)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设施的总称。具体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通信以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供电配电系统,电气防火防爆设施、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水设施、火灾应急照明设施以及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避难层、避难间、指示标志、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和器材。
(三)消防控制室:是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设备,专门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有关消防设施的房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