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