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