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