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