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标识,或者未向公众设置提示牌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