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环形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二)占用、堵塞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和消防设备用房等建筑消防设施;

(三)影响排烟、疏散、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

(四)破坏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或者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