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