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程序和方法;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还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等相应措施。

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且报警,组织人员疏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