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并且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具备自行检(监)测能力的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