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临时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配套或者改造完善。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餐馆、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民间博物馆、陈列室的,应当遵守省的有关规定,并且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设计、建造配套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