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日内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