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服务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且将查验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共用消防设施状况和消防安全防范列入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内容,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因存在火灾隐患,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