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或者补给。无市政消火栓、消防供水不足或者消防取水困难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满足火灾扑救取水需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