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农村、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室外消火栓、消防器材以及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村寨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