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和改造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保证道路宽度、间距、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以及消防车回车场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完善的消防站出警便利通道。
城镇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除财政拨款以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每年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消防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