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且保持其完好有效;(四)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