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

(五)管理维护共用消防设施,并且保持其完好有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