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消除火灾隐患;(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五)管理维护共用消防设施,并且保持其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