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政策落实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服务保障、综合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