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