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破除户籍、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城乡、区域、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流动渠道。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鼓励、支持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并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