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破除户籍、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城乡、区域、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流动渠道。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鼓励、支持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并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