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对有关设施、场所疏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致使供给严重不足、设施严重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