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房产、城乡建设、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应急、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