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