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城市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