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区服务,推动居民委员会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开展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其他各类公益性组织在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为居民提供无偿服务或者低偿服务。支持社区基金会建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