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市社区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依法完善居民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发挥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居民委员会可以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评议、公开、监督等机制,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引导优良民风民俗,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